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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经营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5-16

全市相关市场主体:


为有效遏制市场主体利用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消费、就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等经营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就依法依规经营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虚假夸大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对药品、保健品功效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禁止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神医神药”“包治百病”“特效药”等绝对化用语,或虚构专家、患者、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名义形象进行虚假推荐或诱导群众就医


二、规范标注产品性质


药品、保健品需严格区分销售专区,保健品不得与药品混放或误导消费者混淆二者属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所售产品批准文号,保健品须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


三、禁止诱导消费套路


不得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线下活动,借机推销高价产品;严禁以“会员优惠”“押金返现”等名义诱导老年人预付大额费用,或设置不合理退货条件。


四、明码标价禁止欺诈


销售商品或服务须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的“原价”“折扣价”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严把质量安全关口


药品、保健品经营者须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禁销售过期、伪劣或未经注册批准的药品、保健品,不得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或药品。


六、严禁非法会销活动


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不得组织超过50人以上的老年人集中营销活动;禁止在宾馆、酒店、社区等场所租用场地开展隐蔽性销售,或借“义诊”“义演”之名实施商业推销。


七、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经营者须建立并落实商品售后服务和相关退货制度,严格履行“三包”义务,及时妥善解决老年人消费投诉。 


各相关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涉老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来源: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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