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各保健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遵法守法。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应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确保保健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二、严格进货查验。要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三、专区专柜销售。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要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别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四、规范宣传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不得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
五、执行明码标价。销售保健食品应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利用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认真落实上述要求,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全市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一旦发现有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积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5 7862315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来源: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