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材料接收
2025-02-21
第十条 建议人提交新功能建议时,应当按照新功能建议项目要求提供全项目、清晰完整的技术评价材料及电子文本,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功能建议材料项目要求见附表。
申请人提交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资质应当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除必须公开的功能目录相关内容外,建议人应当逐项标注和具体说明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并明确同意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审评中心接收新功能建议材料、对应的新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技术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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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新功能及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技术评价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